對有特殊需要子女的家庭來說,子女18歲生日在英國並不只是成年禮,而可能是一個法律上的「斷崖位」。一旦子女年滿18歲,父母不再自動擁有替子女作出醫療、福利、財務或生活安排決定的權力。若事前沒有合適安排,即使父母一直是主要照顧者,也可能突然發現自己「講不上話」。
不少移居英國的港人家庭,過去在香港習慣由父母代子女處理學校、醫療及財務事項。但在英國,子女成年後,法律上會被視為獨立個體。即使子女有學習障礙、自閉症、發展遲緩或其他額外照顧需要,父母也不能單憑「我是父母」這個身份,自動替他們作所有決定。
問題往往在醫療及福利安排上最先出現。例如簡單驗血、牙痛求診、住院治療、社會福利申請、地方政府資助安排,甚至日常財務管理,都可能因為子女未能清楚表達同意,而父母又沒有正式法律授權,令事情變得非常困難。
英國雖然有 Mental Capacity Act 2005 框架,要求決策者在作出最佳利益決定時,考慮照顧者及關心當事人福祉人士的意見,但父母的意見不再具有決定性。換言之,父母應該被聆聽,但未必一定可以作最後決定。
因此,及早規劃非常重要。對於仍有能力理解及簽署法律文件的年輕人,Lasting Power of Attorney(LPA)可能是一個選項。LPA分為健康及福利、財產及財務兩類,可讓年輕人在仍有心智能力時,指定父母或可信任人士在有需要時代為決定。
如果子女已經缺乏相關心智能力,家庭可能需要考慮向 Court of Protection 申請 Deputyship,由法院委任合適人士處理財務、財產,甚至在較特殊情況下處理健康及福利事項。不過,申請過程可以需時、文件繁複,亦可能涉及法院費用、專業報告及法律費用,所以不應等到危機出現才開始。
另外,若子女需要管理福利金,Appointeeship 可讓父母或受託人士代為處理DWP福利申請及款項,但它只限福利範圍,並不等於全面財務或醫療決策權。
對有特殊需要成員的家庭,財富安排亦要小心。如果父母或祖父母直接把資產送給子女,可能影響其 means-tested benefits,甚至令原有照顧資助受影響。透過合適的特別信託、保險的「迷利信託」功能、合適的法律工具安排,則有機會在保障生活需要、保留福利資格及控制資產使用之間取得較好平衡。
最理想的做法,是在子女14歲左右已開始討論成年後安排,配合教育、健康及照顧計劃,逐步檢視LPA、Deputyship、福利、信託、資產傳承及照顧者接班問題。父母不可能永遠親自處理所有事情,真正的保障,是在自己仍有能力安排時,為子女建立一套可持續運作的法律及財務框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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